《供應鏈法》全稱為《供應鏈企業盡職調查法案》,要求達到門檻標準的德國公司持續性地分析并報告其自身業務以及整個供應鏈中與特定的人權和環境標準相關的合規情況。
在《供應鏈法》的要求下,德國客戶有義務對整個供應鏈(包括直接供應商和間接供應商)進行盡職調查,評估與其合作的供應商是否符合《供應鏈法》的要求,并就不合規情形采取相應的救濟措施。
首當其沖的是從事對德出口貿易的中國供應商。
據統計,2015年起中國已成為德國最大進口來源國,2021年德國自華進口1417億歐元,比2020年增長20.8%。
受此法案約束,預計德國客戶在選擇直接供應商時將考慮供應商的人權和環境風險,在合同中加入特定的人權和環境合規要求以及控制機制。
未來將有相當數量的中國企業受到德國《供應鏈法》的重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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