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新歐盟商品安全法規《市場監管法規(eu)2019/1020》要求,自2021年7月16日(當地時間)起,大部分帶有ce標志的商品在歐盟境內(除英國以外)需要歐盟負責人作為其商品合規的聯系人。
對此,歐盟發布了25條技術指令(每個指令針對特定的產品類別),除醫療器械、民用爆炸物以及某些升降機和索道裝置外,所有歐盟內帶有ce標志的產品均受此法規約束。如玩具、電子產品、個人防護裝備、機械、建筑商品、燃氣設備、休閑和私人船艇、壓力容器以及測量設備等。
2021年7月16日起進入歐盟的帶有ce標志的大部分產品,產品包裝需貼有歐盟負責人的相關信息,否則可能會被海關扣留或退運,請出口企業予以關注。若出口企業的產品無歐盟內成立的制造商、進口商時,建議出口企業在市場上尋找合適的授權代表(歐代)。
公告原文: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celex:32019r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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