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補償貿易合同的經營單位和生產企業,應于合同批準之日起1個月內向海關申請備案登記,同時提交下列單證 :
(1)經貿主管部門簽發的批準書和合同備案證明書。
(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
(3)對外簽訂的合同副本。
(4)對外經貿主管部門批準立項的應領出口貨物許可證的出口成品批件。
(5)海關認為必要的其他單證和經濟擔保。海關在對上述單證審核后,對符合補償貿易條件予以備案,并核發《加工裝配和中小型補償貿易進口貨物登記手冊》,憑以辦理貨物的報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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