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馬尼亞國內主要港口有康斯坦察(constanta)、加拉茨(galatz)、蘇利納(sulina)等,物流巴士提供從廣州、深圳、上海、寧波等港口到該國的海運服務。
羅馬尼亞的對外貿易以海運為主,而康斯坦察港為最主要海港。主要出口石油化工產品、石油裝備、拖拉機、卡車和農產品,輸入以機器設備和鐵礦石、天然橡膠、焦炭、有色金屬等工業原料。
海關貨物監管制度
羅海關規定貨到港口后15天內收貨人必須向海關辦理審報和提貨手續,如超過15天,海關按規定征收滯報費,每個40尺集裝箱15美元/天,如再超過 15天則征收30美元/天的滯報費。在貨到港后二個月內沒辦海關申報和提貨手續,海關要另罰100萬列伊,如三個月內沒辦海關申報和提貨手續,則海關沒收貨物。沒收后的貨物將予公開拍賣,貨款上交國家財政。
同時,海關還規定,貨物一般在目的港開箱檢驗,也可在異地檢驗,但須辦理轉關手續。
海關其他規定
進口商品必須符合羅有關國家安全、公共衛生倫理、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
1、食品進口的規定:首先從農業部申請進口許可證,并經消費者保護協會對食品品質、有效期進行檢驗。
2、動植物制品進口的規定:由植物檢疫所進行抽樣檢驗,動物制品及乳制品由動物檢疫所檢驗。海關還會同環保部門對食品進行入關檢驗。進口食品需符合農業部1993年12號法令的有關規定,要貼商標,附技術卡及合格證,并附有原產國簽發的衛生檢疫證。
3、藥品進口的規定:藥檢所對藥品進行檢驗,符合典規范才允許注冊并可進口。
4、技術產品進口的規定:技術產品的生產廠家及進口商必須設有維修點,商品的保修期不得少于平均使用壽命的10%或保證維修18個月,商品還必須附有羅文使用說明書。
貿易管理規定
羅馬尼亞適用歐盟統一的貿易政策。除協議配額規定的或危害人類健康及環境的少數產品外,羅馬尼亞對進出口商品一般不實行許可證制度。對于具有雙重用途的軍民兩用產品,羅馬尼亞執行歐盟2009年第428號關于實施兩用物品出口、轉讓、中介服務和過境控制體制的規范,對相關產品出口根據其類別實施不同的出口許可證制度,對于軍用物資、化學品和生物制品等敏感產品,羅通過相關國際公約或國內法規進行規范,上述產品的的進出口均由外交部下屬的出口管制總局負責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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