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際貿易中,貨物從賣方到買方必須經過長途運輸和多次裝船、儲存等環節。在這個過程中,容易因自然災害、意外事故和其他外來因素遭受損失,貨主為了在貨物受損后能獲得經濟補償,就必須對貨物進行保險,因此,保險是國際貿易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根據國際慣例,出口貨物運輸保險的責任起止,一般是“艙運輸”即從起運港起到發貨人的倉庫止。那么,是否發生在艙至艙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均可獲得賠償呢?未必!讓我們先看出以下的兩個案例。 以fob和cfr的價格條款成交的合同,應由買方投保,根據國際貿易規定,以fob和cfr的價格條款成交的合同,貨物的所有權和風險是從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弦以后才轉移給買方的,也就是說買方只對在裝運港船弦以后的貨物所發生的損失負賠償責任。如果風險發生在裝運港發貨人的倉庫和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之前,買方和賣方無法從保險公司獲得賠償,這一段就成為保?quot;“盲區”.。 以cif價格條款成交的合同,應由賣方投保,在實際工作中,尤其是散裝貨物,賣方往往是在裝船后根據實際的裝船數量進行投保的,自裝船到投保存在著時間差,這樣就有可能在投保以前發生承包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即損失在前,投保在后。 那么,在國際貿易貨物運輸保險業務中,怎樣才能避免保險“盲區”,有效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呢?本人現提兩條建議,僅供參考。以fob和cfr價格條款成交的合同,賣方可以在裝船前單獨向保險公司投保“裝船前險”,有的也叫國內運輸險,這樣一旦發生上例一所述的損失時,賣方即可以從保險公司獲得賠償。對以cif價格條款成交的合同,賣方可以在裝船前先向保險公司投保,講明投保的條件,裝船后再將提單數量通知保險公司,取得正式的保險單。這樣一旦發生承包范圍內的損失,保險公司就應負擔賠償責任,從而有效地保護了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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